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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01-07 03:10
本文摘要: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增进低收入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训练与活动有关。本条例所称职业学校还包括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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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增进低收入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训练与活动有关。本条例所称职业学校还包括技术学校。

第三条落实职业教育要坚持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科学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开展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养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教育,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四条发展职业教育应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坚决面向市场、服务发展、增进低收入的办学方向,构成定位明确、科学合理的层次结构,适应环境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必要性。第五条发展职业教育应坚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融合、知行融合、创造职业教育模式,引领社会反对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的目的性和实效性。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专门发展全省各级职业教育,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推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守发展职业教育职责,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监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综合协商、宏观管理。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管理相关职业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负责管理职业教育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反对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服务功能,加强监督。

行业组织应遵守公布行业人才需求、前进校企合作、参加指导教育教育、积极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和低收入情况定期公布制度。第九条希望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十条中职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职业学校执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还包括专业、本科、研究生等级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分别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执行。其他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可实行适当水平的职业学校教育。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专业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省人民政府专业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第十一条职业训练包括就业前训练、复职训练、学徒训练、在职训练、转职训练和其他职业训练,可根据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训练。职业教育主要由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机构实施,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技术学校分为技术学院、高级技术学校和普通技术学校。技术人员学院重点培养高级工人以上技能人才的高级技术人员学校重点培养中级工人、高级工人的普通技术人员学校重点培养中级工人。

技术人员学校根据所属关系由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推进职业技能训练市场化、社会化、多样化,建立各种训练主体平等竞争、人员自律参与、政府销售服务的技能训练机制。希望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立现代化产业人才培训基地。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在资金、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提高其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职业学校、职业训练机构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训练,建立农村职业教育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专门利用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残疾学生。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单位制度,通过单位积累、转移和交换,增进学历与非学历教育交流相连、相互认可,前进非学历教育自学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相互认可,建立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业绩认可的终身教育资格框架体系。受教育者通过后教育和训练等方式,积累中等职业教育拒绝的适当学分,确认可以取得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适当的技能等级证书。受教育者通过后教育和训练等方式,积累与专业水平高等职业教育拒绝的适当学分,确认可以取得专业水平高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适当的技能水平证书。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员工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员工参加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希望有条件的企业分担公共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第十七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成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份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高等学校设立制度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学院可以进入高等学校的序列。第十八条职业学校应依法制定反映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结构,创造学校体制机制。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自律设立、调整专业,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职业学校设立国家管理专业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审查。

职业学校应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建设适合学校规模的研修训练基地。第二十条省级有关部门应完善职业学校教师采用和职务晋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和培训纳入教师团队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职业学校分别负责管理成本区域和本校教师培训计划。

第21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省制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发展定位,融合当地实际,动态核定公营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创造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希望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和企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管理型人才兼职专业、兼职教师。第22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维持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统筹招生平台,对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实施中职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统筹招生入学。第23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订职业学校类别招生入学办法和高等职业学校招生技能高级教师人才办法。中等职业学校采名入学制度。

完成9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和高中毕业的学生申请人获得学校许可后,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自学或训练。高等职业学校主要采用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实地考察相结合的考试入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通过职业教育类别的考试方式或普通的考试方式转入专业水平的高等职业学校、本科高等学校自学。

专业水平高等职业教育的应届毕业生和过去的毕业生,可以通过职业教育类别的考试方式转入本科学历教育。完成本科水平的职业教育,可以通过考试转入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历教育。第24条职业学校应根据国家和省份规定的专业教学标准和质量拒绝,建立管理制度和教学制度,建立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内部质量保证机制。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融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规划等教育,开发、制作、引进反映新科学知识、新技术、新技术、新方法、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技术、传统技术等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课程和教材。职业学校要建立学生创意创业反对体系,可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确保、场地建设、专利维护、资金反对、奖励措施等方面创造条件,希望学生开展创意创业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落实职业教育质量年报制度,组织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对职业教育质量开展评定,编制年报质量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拒绝接受社会监督。

第25条职业学校教育可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修业年限按国家相关规定继续执行。第26条实施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应允许学生逐步完成学业,在完成教育总学时和满足总学分、符合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

职业学校可以制定学分确认的具体实施方法。学生科技发明创造、竞赛活动成绩、被社会有关部门使用或在解决问题的生产实际问题中获得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论文、设计、调查报告和研究成果等,可转换为课程单位。

第27条希望职业学校率先开设优质课程,与教师、课程、实训基地的共享和学分相互认识。职业学校应制定课程免修、学分替代等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之间,可以实施学生学籍的相互转移、学分的相互认识。

具体方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第28条职业教育实行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等证书制度。职业学校的学生根据专业教育标准完成课程自学任务,通过学校审查的,可以取得合适的学历和学位证明书的资格职业资格审查机构、职业训练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可以取得合适的职业资格证明书、职业技能等级证明书。

第29条希望国有资产参加非营利民办学校,反对各地政府以闲置土地、校舍等要素参加非营利民办职业学校。希望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价格出资或大股东的方式获得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希望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进行职业教育。

希望以政府销售服务、协商管理地等方式反对社会力量参加公营职业学校。希望在有条件的地区前进职业学校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以资本、科学知识、技术、管理等识、技术、管理等因素办学,拥有适当的权利。

第三十条希望职业学校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引入国际先进设备、成熟期限以下的专业标准、专业教材体系、专业证书体系和其他教学资源,参与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制定,输入优质职业教学资源,提高职业教育国际化水平。地级以上市民政府应反对职业学校与国际着名职业学校合作办学,积极开展中资企业海外员工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第31条希望职业学校针对广东港澳大湾区产业特点,建立跨学校、跨国技能型人才培养机制,增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广东港澳大湾区职业教育合作。第32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校企主导、政府推广、行业辅导、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希望职业学校与企事业的组织、社会团体、行业的组织在人才培养、合作研究、资源共享机构、共享资源、技术创新、低收入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积极开展合作。第3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管理制定增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学校的政策,领导行业企业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获得培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生产现场等校企合作项目的资助。第34条规模以上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制度,建立学生培训和教师实践岗位,决定专业机构和人员和职业学校积极开展工作。

反对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学校依法重组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的产业教育联合体。企业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校企合作效果显着,被认定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依法享受优惠。第35条职业学校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市场需求,积极与企业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技术研发与推进、科技成果转换等方面合作。

职业学校应积极与企业开展专业设置、师资团队建设协作,增进专业课程内容接入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建设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兼具能力的师资团队。职业学校应与企业积极开展培训实训合作,创建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培训、实践中的制度,加强培训学生和实践中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引领职业学校、行业组织和企业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具体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研发课程和教材、设计实施教育、组织评价、积极开展教育研究。

第37条职业学校兴办的,以服务学生培训为主要目的的的企业和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第38条希望有条件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完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第39条职业学校学员应参加培训,职业学校、培训单位、学员应依法签订培训协议,具体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培训学生出售培训责任保险。顶级研修学生的研修报酬不得高于本公司完全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研修报酬应以货币形式每月分发给学生本人,三方研修协议中具体的报酬标准其他研修,研修公司可以给研修学生必要的补助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除、囤积学生培训报酬、补助金。研修机构拒绝接受研修学生的人数,决定学生专门从事研修的职场等,应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培训与本省常住人口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历教育毕业生低收入培训,按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培训与毕业生低收入培训条例》相关规定继续执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职业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确保范围,实行职业教育经费确保。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分专业类别的财政生平均经费保障制度,按计划向举办的公营职业学校全额支付经费。国家重点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经费标准定额可参考高职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定额标准原作。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职业教育经费预算公开发表制度、业绩评价制度、审查监督及其公告制度。第43条希望社会力量集资、出资兴学职业教育。向职业学校捐赠的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税收优惠。

第四十四条社会力量投资或与政府领导建设职业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按科教用地管理。希望社会力量通过转让、租赁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国家相关转让用地规定的,可以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销售服务等方式反对社会力量的职业学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专门考虑民办职业学校办学成本、收费,参考当地同类公立学校学生平均公共经费情况,确认政府销售服务标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集资鼓励、免费等措施,反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

非营利性私立职业学校与公立职业学校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规定确认征税资格后,对属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征税收益范围的收益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加大反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提高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希望珠三角地区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第四十七条举办职业学校应保证在用地、校舍建设、教师队伍、图书资料、实训设备等方面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设置标准。第四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全额提取教育训练经费,作为本企业员工开展职业教育。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低收入专项资金对职业培训补贴的反对,改进补贴方式,合理确认补贴标准和补贴对象。城镇注册失业者、除役士兵、高中毕业生、未升学的应届中学和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农村转移劳动力、馀刑在24个月以内的广东囚犯、强制吸毒者等参加职业训练,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训练补助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能力、在职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除役士兵等拒绝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补助制度,实行直接补充个人多数缴纳方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职业学校校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第5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完善财政保障机制,逐步分类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减免学杂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行制定。高等职业学校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职校毕业生低收入服务制度,高毕业生低收入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职校毕业生低收入创业。各级公共低收入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辅导服务机构应为职校毕业生免费获得低收入服务。

职校要加强就业辅导机构建设,加强职校毕业生低收入、创业教育和服务。第5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建立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职业学校应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体系和团队建设,按照国家和省份有关规定建立职业教育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具体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执行程序、权利责任、分配方案、组织确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批准后擅自进行职业学校、职业研修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修正或不检禁,对职业学校和职业研修机构、负责管理的负责人和其他必要负责人依法处理。如果有违法扣除,则充公违法扣除。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擅自支付费用或超标支付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命令返还违法支付费用,由负责管理的主管和其他必要负责人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其他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命令修正的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依法处分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负责人。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道德,法律、法规有数量规定的,由此规定。第58条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文关键词:《,开云·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年,9月,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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